现行法律
向城乡选举权平等迈出一大步
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在这一法律中没有变化。
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了现行选举法。这次修改,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
无疑,这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一组数字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一变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而在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前,农村是每104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是每13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现实条件
已具备“一票一值”的客观基础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解释道: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
张春生介绍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选举制度已经完全实现了一人一票原则,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实现,只能在同一选区选民之间、同一选举单位选举人之间,做到一票一值;而在不同选区之间、不同选举单位之间,还无法完全做到一票一值。
分析过去我国不能做到完全按照人口数量平等地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因,张春生说,一是为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工人阶级其中包括各界知识分子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是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则构成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杨连强认为,等量的人口产生等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
他分析说,按目前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4:1的比例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存在着不同地区人口中的代表比例差异问题。对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省区如北京、上海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就高;而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省区如河南、河北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则偏低。
“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否合理,是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马晖对这一问题也十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