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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植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类型有:
  (一)国有民营科技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三)私营科技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科技企业、合伙科技企业、科技个体企业);
  (四)以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为主要成份的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科技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转换机制,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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