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的利用频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决定了社会必然根据主体之间关系距离设计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世界各国家非凡是发达国家在接受了规则、实行高度的法治后,人们又开始重新发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对话的价值,对纠纷解决的自主性和机会合理性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已形成制度的惯性之后,各种非国家的组织、社区共同体或社团的作用,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受到重视。世界各国的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勃兴则是最好的佐证。在英、美两国,不但在社区中、企业里设立了许多调解组织,而且法院也主动的、积极的运用自身的案件治理制度来鼓励、促进甚至指令当事人采取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有鉴于此,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其他国家走过的否定之否定的道路,而应该
以多元化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和目标,通过审务进社区实践,将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社会组织有机地与现代司法诉讼制度融合为一个多元化的系统,以适应各种主体的多层次的实际需求。
三、审务进社区是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一般认为,法官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纠纷,事实上大部分法官的大部分时间确也都是在解决所谓“公式型”案件。解决这些在现行法律上有“现成答案”的纠纷,并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处理这些案件需要的是生活的知识和经验。法官作为知悉法律的专家,其核心作用应当在于通过解释规则,将法律的抽象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之事实化、具体化、个案化,将粗线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个个具体的生活现象,这才是法官的使命。因此,法官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的层面上,而应当通过疑难或僵持不下的案件,解说法律真谛,宣告法律是什么,即通过诉讼来产生规则。在社会活动中,各种纠纷有多种解决的途径,法官不应当成为纠纷的唯一解决人。通过审务进社区,法官应当将部分纠纷的解决权让渡给民间组织,让大量的民间纠纷能化解于社区,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完成生产规则的职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法官。随着世界各国司法的现代化,法院功能的重心也正在从纠纷的解决向参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调整,即向参与决策的方向转化。社区组织参与纠纷的解决,既为法院分流了简单民间纠纷,使法官有可能集中精力通过疑难案件的审理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同时法院向社区组织让渡部分纠纷解决权,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纠纷的解决,也体现了现代司法的民主性,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四、审务进社区是应对当今社会诉讼“爆炸”有效措施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法院总收案数全面持续上涨,诉讼“爆炸”的直接后果是法院积案居高不下,这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和国家法制的形象。同时,诉讼“爆炸”还间接导致了裁判质量长期低迷,上诉率不断增加,二审维持率逐年下降以及执行危机。诉讼爆炸,不仅是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世界性的司法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诉讼爆炸的诸多措施,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三个方面,即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诉讼程序的转型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然而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和诉讼程序的转型在国家生活中涉及面都较广,阻力也较大。而对于审务进社区的核心内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我国长期就有民间调解的传统,在心理层面上易于被社会接受,同时在人员及物质方面,我国社区组织一直较健全,近十年来民调组织职能虽然有所减弱,但仍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通过审务进社区,利用人民调解网络,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减轻法院诉讼压力最为有效也是目前最为现实的方法。同时,审务进社区利用社区组织作为纠纷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