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作主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人民对人大代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代表素质的状况、履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的实现,只有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不断创新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坚持得好、完善得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真正得到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县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也有少部分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够强,工作责任性不够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不够强。有的代表光荣感较多,责任感缺乏,把代表身份简单地当作是“政治待遇”、“荣誉称号”,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有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内涵、作用认识不清,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不太明白,不知怎样发挥代表作用;有的对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狭隘的理解为只是每年参加一次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甚至缺席代表大会;有的一届代表当下来,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个,甚至在人大正式会议和活动中真正的发言都没有一次。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提高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代表素质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人大代表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个选区众多选民的代言人,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定,通常概括为四项职权: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
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就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而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这些职权,必须通过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来实现。因此,人大代表担负着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反映民愿,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参加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等多项职责,而且其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如何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开展工作,达到党委满意、人民满意、选民满意的效果,都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具有宽广的视野和全局观念,也就是必须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能力素质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才能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行使到位,才能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和选民的期望。
(三)提高代表素质是不断开创我县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中央于2009年专门下发了9号文件,省、市委相继召开人大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工作的重要地位,就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委也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就做好代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二十年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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