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农民。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或者有经营能力的农民自主创业、自雇式就业。失地农民创办企业的,对开办前期的手续费和市级以下收取的规费实行减免。
失地农民自办企业的,享受外商待遇,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年12月31日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劳动就业部门要为失地农民提供低价租赁创业场地,鼓励和引导初次创业。各有关部门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办证等服务。
失地农民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取得“五荒”资源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的,减半收取办证办照工本费。
第十一条 符合征兵条件的失地农民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失地农民及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有关部门组织招录时享受加10分的优惠。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时,失地农民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岗位招考时可另加10分计算成绩。
第十三条 建立助学保障机制。失地农民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享受“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在落户新址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借读费;在本市公办高中就读的,择校费减免30%,同时,在享受上级政策每年每生补助800元时,优先给予考虑;在中考报考定向师范学校时,可另加10分计算成绩。
失地农民子女高考录取二本以上的,当年可享受5000元助学补助。
第十四条 就读职业学校的失地农民子女,毕业后免费介绍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失地农民,如符合建房条件且需在农民小区规划地点建新房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失地农民购置商品房的,可享受政府30元/平方米的优惠;达不到一户一宅的,可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等享受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待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基金专户和规范资金管理运行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农业人员数、补偿标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失地农民的自愿转户工作;市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