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搜救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保持海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突出重点,加强防范,着力提高船舶防污能力
(一)客观分析宁波水域船舶污染风险现状。宁波港是我国重要的油品、化学品中转基地,4个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有2个设在宁波及舟山地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十分频繁,呈现“三多”、“三大”、“一复杂”的特点。“三多”:危险品码头泊位多,装卸的危险品种类多,危险货物作业形式多、次数多。“三大”,船舶通航密度大,危险品货物吞吐量大,船舶吨位大,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一复杂”,即通航环境复杂。这些特点充分表明宁波港存在发生大规模污染事故的可能,一旦大型危险品船舶以及携带大量燃料油大型集装箱船、散货船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大量油品泄漏,将严重损害海洋环境和影响社会稳定。
(二)正视当前船舶防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我国重要的油品、散化中转基地的宁波港正面临着严峻的船舶污染风险,在当前船舶防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船舶防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国内船舶油污赔偿、清污基金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实施;新修订的《防污条例》尚未出台;清污防治能力滞后,我市船舶清污设备比较简陋,且清污设备储备明显不足,并缺乏高效专业溢油回收船、防火型围油栏、高性能收油机等设备;现有船舶防污快速应急系统还有待完善健全,船舶防污应急队伍总体力量薄弱。因此,总的来看,宁波水域面临着较大的船舶污染风险,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分析,对船舶防污染现状作进一步的评估,提出针对性的船舶防污御险的意见,由海事部门汇总,提出具体建议和对策。
三、完善机制,加强协调,进一步提升海上搜救工作水平
(一)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市搜救预案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密切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宁波海上搜救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整合各方力量,提升搜救联动水平。
(二)多管齐下,提升船舶防污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加强立法。海事部门牵头,要加强研究,提出《宁波市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立法建议案,探索建立宁波市海上溢油应急防备基金,弥补污染应急资金不足。二是加大投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和地方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加快港口污染应急设备库以及污染应急支持系统等防污染硬件建设,加快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的运行保障机制、港口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制度等配套机制建设。并努力争取交通运输部在宁波尽快建设防污设备库。三是完善机制。要加强研究,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防备、反应与合作机制,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与港口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整合资源,着力提高渔业船舶的应急救助水平。一是充分发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作用,整合现有的渔、商船通讯频道,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新系统在渔船救助上的作用。二是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船员的宣传培训。要重视和加强渔船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海上求生技能教育,特别是要对外地来甬的“农民工”船员加强海上自救内容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遇险船舶船员自救水平和能力。三是落实渔船应急互救机制。充分发挥渔船数量多、熟悉海域、就近救助的优势。四是信息共享。海洋渔业部门要结合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掌握本市籍渔业船舶出海时间、作业海域、作业方式、通信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此外,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海上搜救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必要的搜救、防污染专业设备的配置。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完善船舶撞桥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加快内河水域应急救助力量建设。交通、海事等部门要抓紧梳理和研究姚江内河水上救助基站的布设方案以及救助船艇的配备计划,争取在杭甬运河开通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