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是否收回?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颁发干部退休证、退职证有何规定?
干部退休、退职后,要予以颁发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对干部退休证、退职证的印制和使用,国家人事部曾于1992年1月21日专门发出了通知(人退发 [1992]l号)。通知规定:
(1)干部退休、退职证由人事部统一设计统一印制。
(2)干部退休、退职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统一订购。由县以上单位发给。
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四条所称“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期间起义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待遇。
“文化大革命”中犯错误的干部离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问题有何规定?
“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厅局长以上职务,“文化大革命”中犯错误,受撤职处分的,一般按撤职后的政治、生活待遇,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生活上不要低于原待遇。对于“文化大革命”中担任相当于副厅长以上职务的同志,“文化大革命”中虽有错误,但未免职或未受撤职处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离休前一直担任上述职务的,可享受离休前的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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