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收购、改建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私有住房(d级:整体危险)实施分类处理,符合改建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以实施原址改建。
第三条本着“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必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
(一)所改建危险住房必须房屋契证齐全,且该住户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只有此唯一一处住房,契证不全必须经相关部门处理到位;
(二)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鉴定报告及影像资料;
(三)所重建的房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
(四)必须是原址等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建,不得改变原层数(如危险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不超出原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可建二层,且有四邻签字同意重新建房的协议书或者认可证明)。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向市以上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和分析,制成影像资料,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二)d级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危险住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乡镇或者街道办领取并填写《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审批表》,到市政府办(城建股)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由市政府办会同规划、建设(质监)、房管、国土、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核组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意见后,送规划部门审批;若复核有异议,由申请人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四)相关部门提出同意改建的审批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反馈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危险住房级别、面积、家庭成员情况、住房状况(在城市规划区只有一处住房)等事项在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按批次上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下达《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项目通知书》。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提供改建房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将改建房屋施工图纸在改建现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报建手续,由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七)改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条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d级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除,市政府对土地实施统一收购。
第六条 直管公房经鉴定达d级的房屋,应当及时拆除。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含火烧房屋),可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部门改建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七条 房改房、集资房危险住房改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出资改建。改建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