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规范权力运行考核办法
.登记告知制度。监督考核中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其他方面问题,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并登记在册,按月建立监督考核台账,作为处理的依据,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3.督办整改制度。局领导督办事项及督察考核部门在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要以局督察考核办的名义向相关部门(单位)下达督察(督办)通知书,责任部门(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予以落实。
4.监督考核情况通报制度。监督考核办对监督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编发《监督情况通报》。。
5.督察举报制度。鼓励局属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署名举报或口头反映情况,监督考核办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相关制度妥善处理。
6.陈述申辩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监督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存在有疑义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由股室(单位)作出书面申辩说明,经监督考核办确认后可不作处理。
七、奖惩措施与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干部职工考核情况,分别评定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接待群众态度蛮横、恶劣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并向群众道歉,挽回名义的,直接评为基本合格;对接待群众态度蛮横、恶劣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等受到县以上媒体报道、曝光,经查属实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结果以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进行通报,并作为干部职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达到优秀的干部职工,提请局党组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职工不得评为当年工作先进,并给予警告;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干部职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终奖金,限期改正。
办公厅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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