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务接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接待范围
(一)县接待科负责的综合性公务接待
1、中共中央(含军委、纪委)、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现任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2、省(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区(武警、消防)现任副厅级(副师实职)以上领导干部;
3、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分区现任副厅级(副师实职)以上及市武警、消防现任正职领导干部;
4、以国家,省、市党委或政府、人大、政协名义派出的检查(视察、调研)组;
5、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
6、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7、在我县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来宾;
8、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对象。
(二)县四套班子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
1、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含武警、消防)不属综合接待范围的公务来宾由对口单位(部门)接待;
2、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兄弟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及纪委、人武部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公务来宾由对口单位(部门)接待;
3、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名义邀请来大余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由邀请领导所在单位(部门)接待;
4、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邀请来余的外商由县外经贸局负责接待;
5、上级组织来余参加宗教活动的来宾由县委统战部负责接待;
6、新闻媒体的公务来宾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7、不属于县接待科负责的副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由县老干局负责接待;
8、其他不属于综合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部门)负责。
二、规范接待程序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属综合性公务接待的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好综合性公务接待报告单(见附1)报送县委办。
2、接待单位(部门)根据接待范围填写好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后,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审签(见附2,县委办负责签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县委部门的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县政府办负责签发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的综合性公务接待通知单)。县接待科凭通知单按规定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公务接待任务,县接待科应及时安排,同时与对口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接待单位取得联系,并做好有关工作。
三、规范接待中有关材料的审定
1、重要公务接待必须制订接待方案,印制接待指南。接待方案、接待指南要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把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2、接待工作中涉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汇报的材料,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起草,交政府办审核后,由县委办“归口把总”,再呈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印发。
四、坚持“四定五不准”接待原则
(一)四定。即定地点、定标准、定时间、定人数。
1、定地点:综合性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单位。
2、定标准:提倡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餐饮要体现地方特色,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