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办法
根据县水利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施工单位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向财政所提出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水利部门技术人员、乡(镇)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实施进度报账单,项目招投标资料、协议、工程预决算资料、验收合格资料等向财政所申请报账,财政所和乡(镇)水利站进行初审,然后报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账。
(5)大宗物资及设备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中型以上规模(500万元)项目工程生产的税收收入,县、乡两级各得50%。
3.资金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县财政局、水利局应加强项目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公厅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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