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和砂石经营管理。确保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设置砂石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只和专门设备开采、挖掘砂粒和卵石、淘金等行为。
指集中进行砂粒、卵石、碎石、废品混凝土装卸、堆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经营场所。本方法所称砂石场。指集中进行砂粒、卵石、碎石、废品混凝土装卸、堆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沿河乡镇人民政府确保采矿权价款收缴;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和砂石场的环保监管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资江干流河道段采砂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证》核发及砂石场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采砂船的检测、航道管理、采砂作业的平安生产和水污染监管工作;城建、规划部门对砂石经营场地的设置进行规划监管;工商部门对砂石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物价部门对砂石销售价格进行监测,维护市场稳定;税务部门负责收缴有关税收;公安部门负责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确保正常的采砂作业,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确保采矿权价款收缴,维护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经营秩序;县督查局和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对全县各沿河乡镇和职能部门开展砂石采挖和砂石场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予以督查、考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河道采砂和砂石经营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河道采砂和砂石场整治领导小组。组建县乡砂石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砂石市场进行长效管理,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督促和协调对河道砂石采挖和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砂石市场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处置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经营过程中的许可、监督、奖励等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砂石开采和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开采和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否依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否依照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四)否依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舶是否依照规定停放;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砂石开采和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砂石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开采经营砂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开采经营砂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开采经营砂石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勘验;
四)责令开采经营砂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河道采砂和设立砂石场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河道采砂及砂石场设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