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征收对象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二、征收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征收规范
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根据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料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三)缺乏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四)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一般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3倍征收。
1.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
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对双方按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逾越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逾越二年缺乏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5倍征收;逾越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演讲或者寄养在人名下。
4.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违法生育前后躲藏、转移财富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又拒不终止妊娠,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五)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
1.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他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摧残婴幼儿的
八)有以下蓄意逃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按以下规范征收:
1.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供认生育事实。
2.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卦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离本县范围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他人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采用料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九)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其征收规范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四、征收主体
实行一案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必需按法定顺序操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并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