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控工作方案
八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定,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安照评估备案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九加强对各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控,切实减少此类灾害的发生。要加强对各重点矿区、公路沿线、水库、河道、削壁建房、挖土采砂等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对矿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制定防灾减灾方案,落实整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各县(区)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国土、防汛、水利、水保、预警、地震、气象、广电、建设、交通、安监、环保、民政、通讯、财政、发改、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及武警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切实落实好各自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和威胁。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