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迁出落户在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外来居住人员,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并已建房长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围但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已享受东环铁路项目或其他项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人口类型:(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户口未登记的人员;(3)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即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生及毕业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大中专生;(4)现役军人和复转军人,即现役未提干和未转为三级士官的人员及退伍后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复转军人;(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人员,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小组,对被征地单位人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
(2)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专人,对各村(居)小组的人口调查情况进行逐户逐人审核,提供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
(3)由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5天,接受监督,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单为准。
(4)由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立户原则。
户头以公安机关已登记的户籍为准,需要分户的,按如下原则确定:
1、安置对象的立户。
(1)一个家庭中已婚儿子可单立一户;
(2)儿子均已结婚的,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立一户;
(3)一个家庭有三个儿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个儿子以上均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以分为二户,不具备上述二种情形的,只能立一户;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个男孙以上均未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为二户,否则,只能立一户。
2、外出人员的立户。
(1)外出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健在,且确定为安置对象并享受单独立户的,如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都随其父母共立一户,不单独立户;该家庭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可立一户;有三个儿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父母所育儿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务农,父母已随在家务农儿子合户不单独立户的,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可单立一户;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也只能共立一户;有三个或以上儿子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
(2)外出人员父母均已故,以该户第一代外出人员为准,该第一代外出人员只育有一个儿子的,只能立一户;如育有二个以上儿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户。
(3)外出人员的配偶已确定为被征地集体安置对象并单独立户的,则该外出人员及其家庭不再立户。
(4)外出人员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视同外出人员按本方案的规定立户。
3、外来居住人员的立户。
(1)外来人员的宅基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房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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