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如果对收费通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书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罚没(罚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处以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法律文书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法律文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三)缴款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代结算收入(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诉讼费等)收取程序: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县非税局监制的收费通知;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代结算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处理程序:
(一)执法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向被扣者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执法机关定期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
(三)县非税局和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于价款较少的罚没物品由财政、物价部门估价后公开出售。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单位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对于价值较大的罚没物品,由县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现场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外,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小额、零星、分散、不当场收取就难以追缴的收费和罚没,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执收单位开具收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
(二)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三条对未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