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一部分或全部分;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助资金。
第十七条农民缴费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收取,并开具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的运行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必须在上一年度 月 日前交清,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加和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局负责管理、使用,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管。合作医疗基金节余转入下年度。
第二十一条从参合个人缴费中每人提取8元作为家庭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家庭账户不提取现金,不抵缴下年度个人参合缴费,节余转入下年度。
第二十二条县合管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合管局进行审查,与合格者签订协议书并授牌。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改进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设立兑付窗口,做好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公布合作医疗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及办事制度。每月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单位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补偿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补偿范围:
(一)住院费用;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
以上补偿费用必须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二十九条补偿标准:
(一)住院费用补偿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全年补偿限额;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全年补偿限额执行;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平产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难产、剖宫产按住院费用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补偿程序: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根据费用多少,分别到就诊医疗机构或县合管局兑付;
(二)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到县合管局兑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到县合管局兑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县合管局结算。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三十一条应由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对下列费用不予补偿:
(一)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相应疾病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