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应本方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政府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在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注册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管理,采购资料按照档案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应单独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规格、性能要求、参考单价、总金额、供应时间等内容,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时,须填写、报送《市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采购资金必须转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专户)、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单位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鉴证。
4、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