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投资建设审计监督方案
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有关部门应将处置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证据的登记保管,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资产的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区审计局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