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政发〔〕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本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资产。
第三条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也应当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推销、供货、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
第五条 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对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国债资金项目、重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运用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严格控制结算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对未经审计而擅自结清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根据审计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区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置。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区审计局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
二)对用公款装饰装修职工住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未经批准。
四)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由区审计局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