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饮用水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饮用水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引发恶性事件的单位,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作战。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传递。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制售假劣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进一步宣传我县在狠抓饮用水质量安全方面做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都来关注饮用水安全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将加强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随时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至少报送一次动态信息,每月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各有关单位要于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