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米征收1-3元。
3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第二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水土流失。无治理能力或不便治理的根据《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要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由水保部门代为治理,标准是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0.5-1.5元。或按开挖、弃倒体积,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2-5元。
3对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的按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0.5-2%计收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
第二十四条收缴的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使用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实行报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规定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随意乱倒废弃的土、石、沙、料渣,不进行治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决定,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停业治理外,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非法开垦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以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各生产、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有权对辖区内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暴力、威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