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款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九)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二)项的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害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第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污染直接受到危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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