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各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评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市直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扶持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项目预定实施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发展改革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