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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经过实践证明其德才表现与现任职务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群众评议、组织认定的原则;
(四)科学、规范的原则;
(五)依法按章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整。
第二章 调整方式
第五条 降职。降低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第六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后,安排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辞去领导职务后,重新安排适当职务或分配适当的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或新的工作确定。
第八条 责令辞职。县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待岗。对不胜任现职,近期又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后视情况安排临时工作,等待重新安排。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待岗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有关待遇。
第三章 调整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个人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领导班子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党政正职要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30%,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现职,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在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届内年度述职评议中,述职人员不称职票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要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同时,调离原单位。
第十四条 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给予就地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六条 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给予就地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