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总资助经费每年为50万元,随着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投入的增加及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递增。
第十四条 经费补贴必须用于进修、研修、培训、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它用。各培训项目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的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需延期的,应向自治区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资助核报时需提交项目实施及培养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对无故未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擅自更改计划和内容的,自治区人事厅将取消资助经费,同时两年内不再提供同类性质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支,培养项目或培养活动完成后到自治区人事厅核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下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项目审定、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人选培养方式的确定、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求直接申报本办法范围内的培养项目和推荐人选,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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