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信用社区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常住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复员、退役军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推荐意见并与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贷款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 信用社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工作站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
2、申请人获得贷款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贷款使用人经营活动经常进行随访,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并按季向贷款银行进行书面报告。
(二)担保机构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核定信用社区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贷款银行推荐和承诺担保。
2、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贷款银行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认定信用社区,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信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免费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贷能力。
4、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5、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按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的认定工作。
2、负责审核小额贷款。
3、会同财政、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劳动保障审批。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
1、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
2、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的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信用社区的考核及奖励。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认定的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