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政治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干警文体竞赛。
第七章争先创先和评先奖励
第二十二条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以“争创、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争创文明科室、争当文明法官”、“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活动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评选先进和向上级汇报成绩,按照上级规定评先名额比例,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十四条及时树立典型,经常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政治工作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二五年十月起试行并将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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