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测评的党员群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测评的内容重点是基层党组织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和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测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进行社会评价考评时,由县委成立考评小组,按照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被评单位党员、基层群众、各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离退休干部填写《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表》,测评情况等由考评小组负责汇总,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的群众公认度依据。
(四)上级考评。县委组织成立考评小组,深入各单位进行考评。主要采取“查”、“问”、“访”等形式进行,即查阅有关工作记录、材料等,向党组织负责人了解开展工作的举措、效果、经验、问题等情况,与基层党员干部群众访谈,了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考评小组就所考评基层党组织的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填写《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目标考评表》,依项目评分。
(五)综合考评。县委按照“分类定量、综合定性”的原则,对接受考评的基层党组织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的为“良好”,75-84分的为“中等”;74分以下的为“较差”。综合考评应注意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使考评结果符合实际。
(六)撰写考评报告。集中考评结束后,考评组要撰写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内容包括考评方式、被考评的基层党组织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考评结果等。考评报告要简洁明了,既要讲成绩,又要讲不足。
(七)考评结果反馈和通报。考评结果要向被考评的基层党组织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的范围为参与测评的各界代表和党员群众、本级党组织党员及本级党组织所在的行政组织或团体。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七条 对基层党建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年终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九条 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表彰优秀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根据。
第十条 对评定为“差”等次的基层党组织,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在考评中获得“差”等次的基层党组织,不得参与党内各种评优表彰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对连续三年被考核定为“差”等次的基层党组织,对党组织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考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把基层党建考评工作纳入目标考评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实行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要把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考评责任制情况作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乡镇党委书记、部门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就基层党建工作向县委进行一次专题述职,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要结合县委的全年目标计划制定本级党建工作全年目标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认定。乡镇党委每年底要上报基层党建考评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对乡镇基层党建考评工作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要严格考评工作纪律,对在考评中虚报、伪造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骗取荣誉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考评结果失实的相关部门,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要对开展考评工作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