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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水水源保护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均须遵守本规定。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各司其职、优先保护、严控污染、保证水质的保护管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清洁、高效产业,改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

第七条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通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坝下1300米及其两侧向外延伸至 岭。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库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水源保护的下列规定:

(一)禁止毁林开荒等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建设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从事毒鱼、炸鱼、电鱼活动;

(五)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六)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七)禁止设置排污口;

(八)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置油库;

(三)禁止从事种植和放养畜禽活动;

(四)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五)禁止建立墓地;

(六)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矿产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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