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干部选拔任用年度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群众参与、公开透明原则;
3、强化监督、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的范围: 1、新提拔干部的上级分管领导、上级业务部门有关领导、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服务对象等;2、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1、对每个新提拔干部任职表现满意度的评议。
2、对新提拔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特别是岗位适应性和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评议。
3、评议等次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五条 (一)民主评议方式:采取到干部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和个别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二)民主测评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工作人员按照人员分类清点参会人数。
2、大会主持人说明民主评议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3、新提拔干部作述职报告。
4、工作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民主测评表的具体要求。
5、民主测评表可集中填写也可分散填写,但必须独立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指定的票箱。
(三)对新提拔干部的任职表现还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个别谈话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中进行,谈话面原则上应达到参会人员的60%。
第六条 汇总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局人事科工作人员统计汇总民主测评表及个别谈话记录。统计汇总工作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计汇总完毕,经局党委会审定后形成书面民主评议结果。通过文件、会议、张贴公告等方式,在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的范围内通报民主评议结果。
第七条 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通过民主评议,全面了解干部群众对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新提拔干部的认可程度,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评价依据。
第八条 针对干部群众在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卫生局干部选拔任用年度民主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