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七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行政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十九条 员工的奖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六节假期及待遇
第八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 法定 节日按日工资 300% 、假日按日工资 200% 、正常 加班按 150% 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八十一条 婚假:法定婚假 3 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假 13 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八十二条 产育假:
根据国家法定规定休假日,可由总经理另行决定。
第八十三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 3 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七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十六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报告,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十七条 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八十八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经予合理辞职手续。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部门间职员的调动,必须经行政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十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由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行政部核实和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九十三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 1 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九十四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第九十六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行政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学校所有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执行。行政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由(gw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