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研究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按要求对各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推进质量振兴的相关工作。
1.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实施产品质量跟踪检查与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扶优扶强活动,依法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
2.市工商局:负责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重点突出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营运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4.市教育局:负责开展质量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重点加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质量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指导积极探索开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等相关课程,培养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才。
5.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广应用优质出口农产口标准,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林产品。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