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确定其对孵化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工作的满意度并提出具体意见;
3.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委审核批准后,颁发《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xx市有关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委报送《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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