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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办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
 
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
 
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
 
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
 
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
 
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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