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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含三次),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短期培训的;
2、未能于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的;
8、对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按期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