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
2、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3、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除有特殊规定外,廉政档案保存期限至该干部退休后2年止。廉政档案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
4、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有关方面需调阅、查询廉政档案材料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查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廉政档案。需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时,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以档案管理单位的名义出具。
第九条 因干部工作变动,廉政档案向有关单位移交时,需写《干部廉政档案移交单》(附件5)。
第十条 经批准,廉政档案可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私自放入、擅自修改、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私藏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扣押、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
4、隐瞒不报、不如实填报或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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