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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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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9〕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收费标准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和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以下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为核磁共振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于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于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2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于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2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应在市指定的医院就诊。我市指定的医院为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第二人民医院,莱西市中医医院。
(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在本市指定医院就诊。
(三)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莱西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四)指定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提供符合“三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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