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补休假需在一年之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补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六条 病假
6.1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果员工该月未休病假,则既不能累积,也无任何补偿。
6.1.1一个日历月中,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在扣除当月出勤奖后,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6.1.2凡因重大病因须住院、手术者,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发放,但须出具市级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6.2凡请病假,应在病假当天亲自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病假结束返岗当天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归档。
第七条 产假
7.1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
7.1.1单胎顺产休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十五天至预产期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给假1天。
7.1.2 24岁以上分娩头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给假3天。
7.1.3难产多胎等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给假。
7.2所有女员工必须于孕后一个季度之内通知部门主管其怀孕状况。
7.2.1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十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7.2.2产假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
第八条 事假
8.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事先未得到批准的缺席,按旷职处理。
8.2事假期间工资不发。
第九章 培 训
第一条 培训目的
1.1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服务的要求。
第二条 上岗培训
2.1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
2.2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岗位应知应会;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2.1.2上岗培训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2.2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
第三条 在岗培训
3.1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部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3.1.1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公司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公司外培训。
3.1.2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3.2.1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实施。
3.2.2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的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识、新技能、等等。
3.2.3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项申请,报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3.3培训考核的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条 待岗培训
4.1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4.1.1待岗培训的内容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等。
4.1.2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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