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二、加强生猪市场调控、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防止市场价格波动。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省上猪肉储备任务,增加市级猪肉储备数量,适当增加储备冻猪肉数量。研究制定支持部分企业建立商业储备的政策措施,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大幅波动。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
(三)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发布信息。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发布生猪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报告。农牧部门要尽快建立生猪信息监测平台,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调查分析预警,力争今年年底基本建成生猪信息采集网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调查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加大投入,落实和保障监测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要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正常运行,重点支持建设生猪信息网络平台。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省上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政府责任
各县区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扶持环保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所在地、重要旅游景区、规模工矿企业所在地要在郊区乡镇建立较大规模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县区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各地要切实落实城市猪肉供应能力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调控。
(三)落实防疫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