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管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县乡村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消除监管空白点和盲区,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对涉嫌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以罚代刑。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三)完善监督体系。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县相关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执法经费、检验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落实到位。要加强县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装备建设,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科技装备,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使群众了解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组织和机关单位的作用,积极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方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六)加强督查考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的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考核考评由县食安办承办,县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参加。县食安办、乡镇食品安全管理站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台帐。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各乡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或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