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20*年7月-11月)
总体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和审批矿业权,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对新设置采矿权的开采规模、开采期限、有偿出让方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落实、治理备用金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划、储量不实、资源不能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等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等情况的,一律不予审批。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制度,制定和完善采矿权设置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矿山闭坑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采矿权出让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式采取以招、拍、挂为主,其价格必须经评估或者集体讨论确定;前置条件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对象和协议价格必须公示,在公示期间如另有申请,必须进行招、拍、挂。采矿权出让期届满或出让储量开采完毕,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收回采矿权,重新按法定程序进行有偿出让。继续加大对工程性矿山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借工程性项目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全力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3号令的规定,树立“发证必须登记,发证先登记”的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法定权益和效力;不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不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办理压覆储量登记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四)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签订责任书,编制保护与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按不低于治理经费标准收取治理备用金;要积极探索废弃矿整治新路子,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的开发、复垦和整理、城市规划和园林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矿山治理工程的复绿技术、复绿效果、治理经济效益和有效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治理工作新机制,形成安全隐患消除、周围环境和谐、城市规划相协调治理工作新路子。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20*]28号文件和省政府[20*]62号文件要求,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违法案件快速反映和社会监督等8项制度。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20*年1月-6月)
(一)3月底前,召开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全面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
(二)4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23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拟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工作时间表,并将工作计划于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