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积极协调沟通省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省、市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融合。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区(市)县的推广和应用。要配合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系统办件,并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要加快推进各类网上并联审批工作,将系统便民服务的功能向街道和社区延伸。要拓展电子监察的范围和领域,从行政审批逐步向资源配置、行政执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项目投资和政府效能评估等方面延伸,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网上监控,促进政府管理创新。
(二)加强效能监察制度化建设。要在学习、贯彻、执行好上级法规、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建立具有*特色的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抓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的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起草制定《*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网络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灾后重建的效能监察。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察,通过听取汇报、察看现场、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形式,重点监察中央、省、市灾后重建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重建规划的实施情况,教育、卫生、交通等重点项目的进度情况等,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又好又快地开展重建工作。要对重建中的推诿扯皮、延时误事等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严肃查处,确保重建工作按计划推进。
(四)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效能监察。要会同市城管局在今年将数字化城市管理涉及的相关单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重点监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效率低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省、市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严格问责,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软环境测评工作的完善。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以往得失,借鉴外地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测评修订方案,进一步改进测评指标体系,完善测评方法。要结合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对测评问卷认真推敲和设计;除了问卷测评外,要将电子监察系统的自动测评情况、平时明察暗访情况,以及自办投诉件情况一并纳入,合理确定各部分权重,以更全面客观地评价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要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测评,强化测评结果运用,推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和发展环境的优化。
(六)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在受理电子网络投诉、电话投诉、来信来访投诉的基础上,通过走访、暗访、座谈等形式多渠道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投诉问题的协调处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效能投诉,要及时快办,对逾期不办或办而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投诉问题的自办和查处力度,特别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软环境的问题直接进行查处。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七)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要联合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采取开窗口、设专栏、做专访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政策、法纪以及业务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