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村(牧)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促进妇女参政议政的安排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村(牧)委会选举办法》中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现根据省妇联有关文件及乌办发(二零零八)15号文件《关于批转县民政局<乌兰县第七届村(牧)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妇女工作实际,提出在全县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促进妇女参政议政的安排意见如下:
一、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创造妇女参选、竞选的良好舆论氛围
随着我县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村牧区社会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农村牧区大批男性村民外出务工,妇女劳动力已占农村劳动力70%以上,妇女已成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多种经营业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保证妇女在村(牧)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比例,既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这不仅有利于妇女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妇女的作用,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牧区)各项工作。为此,各镇妇联要在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参加竞选的专题宣传活动。在提名前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国家有关妇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妇女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妇女在各条战线取得的伟大成就。要使广大村(牧)民深刻认识到妇女同样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要引导广大妇女克服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树立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珍视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村(牧)委会成员的竞选。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村(牧)委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
村(牧)委会成员中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是《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选举办法》的明确规定。各镇妇联在进行候选人提名时,要积极引导和要求选民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同时鼓励妇女敢于接受竞争,积极参与竞选。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数最多的1名增列为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予以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在投票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教育选民尤其是广大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牧)委会班子。
三、加强对已当选村(牧)委会女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成员自身素质,巩固选举成果
在组织对新当选的村(牧)委会成员培训时,各镇妇联积极协调要重视安排新当选的女村(牧)委会成员参加培训,进一步帮助她们树立勇挑重担的思想,坚定做好工作的决心和勇气,同时帮助她们尽快掌握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式方法,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牧)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其连选连任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四、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指导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各镇妇联要积极主动,参与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与民政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村民自治工作。鉴于农村牧区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