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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