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资金意见
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居住率
各乡镇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到2010年,全县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乡镇在落实好国家供养政策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敬老院创新思路,发展生产,以副补院。乡镇政府要为敬老院划拨或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提供优惠政策。敬老院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效益,促进敬老院发展,改善院民生活,让敬老院成为广大院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安居场所。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以及相关政策落实的有效手段。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的五保供养资金。
招商引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