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资开发的市区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由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四)完善扶持政策,实现重点帮扶。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二零零八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90人员(即截至2009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延长补贴期限1年;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各县(市)必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完善的基金管理办法,指定承办银行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并由专人专职具体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定期会办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和协调联系,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
(五)强化就业服务,落实六个优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