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意见
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者对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十一、各部门、各地方可以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反映。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文章 写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