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县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随职责变化调整划转编制;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弱化的部门适当调减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按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5%核定。各部门不再核定除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编制。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为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内设机构不得加挂“中心”等事业机构性质的牌子。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其内设机构进行整合设置;机构未做调整的部门,其内设机构也要根据职责变化适当精简,优化设置。
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根据本部门行政编制数核定,行政编制在5名以下的,按1-2名核定;行政编制在10名以下的,按2-3名核定;行政编制在20名以下的,按3-4名核定;行政编制在21名以上的,按4-5名核定;对部门(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的机构,一律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其相关职务由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兼任。
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对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纠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县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批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上,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上,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深入拟调整变动部门,摸清机构编制、人员和单位资产情况,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二)“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制定审批阶段。按照省、市要求,县政府无论新组建部门、机构调整变动部门或机构未做调整部门,都要重新进行“三定”规定的审核审批。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本部门提出方案,并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换意见,进行初步衔接,经县编委办审核,提请县编委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制订印发,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
(三)定岗定员及资产划拨阶段。机构撤销整合部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安排。科级干部不能按原职务安排担任实职的,一律改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其提拔任用、工资调整等政治生活待遇不变,改任虚职不受部门虚职配备比例限制。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全市党政群机关编制管理妥善消化超编人员的意见》(市委办发〔〕44号)、《关于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有关待遇的通知》(市委办发〔〕109号),对到龄退休、自愿离岗和自愿提前退休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参与人员调整划转。改革后全县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要少于改革前,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新组建或调整变动部门的资产统一调拨使用,审计部门要做好调整划转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