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鼓励农村居民建盖新居,完善城乡规划,拉动经济增长,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城镇发展战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空心村”、“城中村”治理和旧村改造的有效途径,清理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和利用好存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按照规划建盖新居,完善城乡规划,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扶持、规划引导,鼓励农村居民建房2000户以上,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成一批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经济适用、外形美观、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居民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建盖的民居,均可享受建房扶持政策。
(二)规划先行,量力而行的原则
农村民居建设应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进行民居建设,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大拆大建。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土地政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整合资源全面推进的原则
坚持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创业就业、村庄整治、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地质灾害搬迁、异地扶贫搬迁等工程相结合的原则,整合政府性扶持政策的补助资金,形成合力,推动农村居民建房。
四、配套政策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乡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二零零九年编制村庄规划并实施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规划按户均100元的标准补助规划编制费用。
(二)村组集体按照规划要求整体进行旧村改造的,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标准给予水泥补助,用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改造,且对搬迁原址进行复垦的,搬迁新址占用的建设用地可与复垦的建设用地进行相同面积的置换,剩余的面积可作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流转,流转所得收益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建设。
(三)桂山镇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危旧房拆除重建的,符合民居抗震要求且在指标范围内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补助。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村庄规划要求进行整村重新规划并建成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其余乡镇农村居民建盖新居,符合民居抗震要求,并在指标范围内且按规定时限建成通过验收的,每户给予3000元补助。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建的民居,原则上要达到民居抗震要求,具体补助办法按县地质灾害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五)农村居民进城镇定居和创业就业的,按照新发〔二零零八〕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